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審計廳關于加強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監管意見的通知
- 作者:
-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 最后修訂:
- 2017-05-10 10:32:43
摘要:
皖政辦秘[2016]7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審計廳《關于加強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監管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監管的意見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審計廳
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環境,從源頭治理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違規操作以及“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等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切實保障國有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監管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招標投標制度
(一)規范項目招標行為。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核準程序。未經審批核準的項目,招標投標監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招標投標手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照審批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招標活動中確需改變招標事項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批核準部門重新辦理有關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單位承擔的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二)加強招標投標監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并按照項目屬地管理原則,接受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監管。未按規定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施工招標投標的,視為未依法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確定建筑施工企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推進建筑工程項目電子招標投標,提高招標投標效率。提倡優質優價、優質優先,堅決遏制和打擊圍標串標、轉包、掛靠和低于成本價報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推進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應用。進一步強化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建設,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及時掌握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投標人的信用信息,并將信用評定結果應用于招標投標活動中,擇優確定投標人、中標人。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作出一定時期內限制進入市場、取消投標資格等處置。
二、加強工程造價管理
(四)嚴格控制項目總投資。經批復核定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是項目建設和控制投資的基本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實行全過程造價控制,以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以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設計概算以內。
(五)科學編制工程造價。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編制工程造價,合理設置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嚴格控制招標暫估價設置,暫估價累計金額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10%,超過10%的不予備案。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招標項目的合同條款中應當約定負責實施暫估價項目招標的主體以及相應的招標程序。
(六)加強合同價格管理。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相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當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七)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各地應結合實際,進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變更管理制度,明確工程變更的條件、方式和造價確定,除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等必須變更外,對其他變更應從嚴控制。嚴格工程變更分級審核程序,對重大設計變更,必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且在施工現場公示審批后的變更內容。明確工程變更申報、審核、批準各環節責任,落實“誰簽字、誰負責”的工程變更責任追究制度。
(八)強化結算管理。工程發包、承包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和規定程序辦理過程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單位應及時編制竣工結算,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審核竣工結算,并將竣工結算文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文件。嚴格執行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竣工結算價“三備案”制度。
三、強化責任落實
(九)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審計、招標投標等監督管理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監管長效機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權限,加強對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的審批核準、行政許可和備案管理,規范招標投標、工程變更等活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項目審計全覆蓋,建立多部門信息共享、審計移送處理的合作機制。因監督管理部門未履行職責或違反相關規定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工程造價超概算的,應當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相應處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審計廳等適時開展督查。
(十)加大查處力度。嚴格落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責任,加強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的管理。因項目建設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或者由于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導致工程造價超概算的,當地政府應當依法依規對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相應處分。因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項目審批核準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編制勘察、設計文件造成工程造價超概算的,因施工、監理單位或者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工程造價超概算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單位追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
(十一)加強信息公開。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應當依托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省建設工程造價全過程監管平臺和當地主要媒體,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規模、投資估算、設計概算、開竣工時間、交易信息、中標價、合同價、履約信息、結算價、決算價、有關變更信息、增加造價的原因,以及相關責任主體、監管處罰情況等,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