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出爐
- 作者:
-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 最后修訂:
- 2021-09-06 16:27:46
摘要: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市政、房建、水利、交通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監督管理。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以下簡稱招標人)應當依法承擔招標活動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發起的招標活動符合規定條件。
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要求中標的施工企業墊資建設。
第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依法合規、節約環保的原則,依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相關規定編制工程量清單并設定最高投標限價,重點項目實行一編一審。
公管部門選取部分重點項目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編制質量評估。
第五條 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展招投標活動,也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7日前,向公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市公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制定評標辦法導則。
招標人應當參照招標文件示范文本、評標辦法導則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約定工程預付款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支付方式、金額、時間、比例、扣回及相關責任主體等。
第七條 城鄉建設、水利、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相關規定。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約定主要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方案,明確可調整價格材料的范圍、投標人承擔的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同價格形式。
對施工圖紙設計深度達到國家規范要求、能夠滿足連續施工需要和工程量清單編制要求、各分項工程內容和數量確定的市級及以下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原則上采用總價合同。
第九條 招標文件要求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繳納方式、金額、比例、退還方式和退還條件。推行電子保函方式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評定分離操作導則由市公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鼓勵招標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投資的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優先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裝配式建筑項目全面采用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十二條 鼓勵招標人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投資的項目優先實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第十三條 新建的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投資的項目中,鼓勵招標人選取一定比例的重點項目,面向綜合實力強、信用良好的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招標。鼓勵建筑業企業采用聯合體投標方式參與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合理測算投標成本,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投標人在開標前應當對照施工設計圖紙等文件認真核對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發現工程量存在項目劃分誤差、計量單位誤差、數量誤差、遺漏項目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異議截止日期前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招標人對異議進行核實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招標文件規定的異常低價情況進行評審,認為投標人報價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應當加強信息化平臺建設,實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完成招投標全部交易過程,及時推送招投標全過程電子數據。具備滿足保密要求和視頻傳輸條件場地的,可開展遠程異地評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履行標后履約主體責任,及時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反饋履約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違反合同約定情形。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城鄉建設、水利、交通、林園等有關建設行業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進行信用評價和動態管理,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活動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 公管部門應當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投訴受理處理機制,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公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有關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十九條 公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智慧監管,全面歸集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信息,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提升監管效能。
公管部門應當通過在線監督、“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督查等形式,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招投標各方主體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及時制止或者責令改正,必要時可暫停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 城鄉建設、水利、交通、林園等有關建設行業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及市場行為等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城鄉建設、水利、交通、林園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在執法監管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1日印發